*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积存垃圾实行有偿清运的通知
(郑政文〔2010〕213号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创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市区范围内及城市周边积存垃圾实行有偿清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存垃圾和无人清扫道路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清运和清扫保洁,所需费用按照作业量、现行市场价格及劳动定额核算(垃圾吨数按车载量核算,不足一车按一车计量),先由市财政支出。结束后界定责任单位,属于各区(管委会)的由市财政核减责任区10倍清运费的财力;属于新建道路项目部的由市财政核减项目部10倍清运费的工程款;属于市直部门范围的由市财政核减责任部门10倍清运费的作业经费;属于县(市)的由市财政核减责任县(市)5倍清运费的财力。如发生阻挠清运队伍作业的,直接扣除责任单位10倍经费,并限其在1天内解决。如有严重争议的,在充分听取当事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以市城管局的界定意见为准。
二、在核减责任单位财力的同时,按照环卫双竞赛、城市考评检查评比标准加倍扣分,并在全市通报,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市区作业范围在城区四环以内(家属院、公共单位、社会单位或厂矿企业院内除外),县(市)作业范围在各县(市)建成区以内。
四、坚决取缔私设垃圾场。目前各区(管委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私设垃圾场,私设垃圾场既没有防渗措施,又不按标准规程作业,只作简单地推平处理,严重地污染环境和影响城市形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现存的私设垃圾场由各区(管委会)负责关闭,自2010年8月30日开始,市政府将组织检查,对未关闭或关闭后重新启用的私设垃圾场,按照垃圾积存处理。
五、市创建办负责对市城管局组织的垃圾清运和清扫保洁结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