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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规范及续延换证审批规范的公告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www.ccnt.gov.cn

  附件2.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注册地址

 

邮编

 

单位经营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网 站 名 称 、域 名

I P

中 文

英  文

1.

2.

3.

4.

5.

6.

 

1.

2.

3.

4.

5.

1.

2.

3.

4.

5.

 

注册资金

        (万元)

单位人数

(人)

固定资产

        (万元)

服务器

(个、组)

股权结构

申 请 项 目

股东(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1.

2.

3.

4.

5.

出资额:

 

1.

2.

3.

4.

5.

1.音乐娱乐产品      

 

2.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3.艺术品

4.演出剧(节)目、表演

5.动漫产品

申请联系人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办公电话

 

7.展览、比赛活动  

手机号码

 

受理单位意见(章)

 

 

 

 

 

许可证省(市)内编号

文化厅局传真号码

(本栏由受理地文化厅局填写)

传真

 

E_mail

 

负责人

 

手机号码

 

申报单位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许可证全国统一编号

  

(本栏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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