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七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六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www.ccnt.gov.cn
附件2.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
单位注册地址
| | 邮编
| |
单位经营地址
| | 邮编
| |
单位电话
| | 单位传真
| |
网 站 名 称 、域 名
| I P
|
中 文
| 英 文
| 1.
2.
3.
4.
5.
6.
|
1.
2.
3.
4.
5.
| 1.
2.
3.
4.
5.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单位人数
| (人)
|
固定资产
| (万元)
| 服务器
| (个、组)
|
股权结构
| 申 请 项 目
|
股东(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1.
2.
3.
4.
5.
| 出资额:
1.
2.
3.
4.
5.
| 1.音乐娱乐产品
|
2.游戏
产品
| 游戏产品运营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
3.艺术品
|
4.演出剧(节)目、表演
|
5.动漫产品
|
申请联系人
| |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
办公电话
| | 7.展览、比赛活动
|
手机号码
| | 受理单位意见(章)
许可证省(市)内编号
文化厅局传真号码
(本栏由受理地文化厅局填写)
|
传真
| |
E_mail
| |
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
申报单位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
许可证全国统一编号
(本栏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