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规范及续延换证审批规范的公告
(京文研发〔2010〕583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发布本工作规范公告。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规范
附件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附件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审批规范
附件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申请表
附件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的审批规范
附件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北京市文化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附件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项目序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
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
数量限制: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