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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0〕7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提升我省电动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优化电动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和我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意见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

  1.设立河南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动汽车产业化和市场推广等。有关省辖市也应安排专项基金,支持电动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化发展和应用推广。凡获得省财政支持的电动汽车项目,所在地政府也应给予适当配套。2.支持电动汽车企业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快突破“三电”(电池、电机、电控)领域关键技术瓶颈,包括动力电池正负极材料、电池隔膜、成组技术、电池管理系统等,永磁电机耐高温材料、电力电子模块、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等,高可靠控制器、传感器、执行器、能力优化管理系统等。

  3.鼓励电动汽车企业申报国家863、973、科技支撑、重点新产品、高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新产品等各类计划,申报国家、省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4.对电动汽车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5.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动汽车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电动汽车企业从事电动汽车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研究开发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

  7.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金及中小企业技改资金优先支持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和关键零部件发展。省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等财政专项经费要向电动汽车研发和产业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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