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格式条款、备案编号、备案时间等。
变更备案、修改备案使用新的编号,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格式条款、备案编号、首次备案时间、变更或者修改备案时间等。
第十八条 提供方应当在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上标明备案编号,供对方当事人检索、核对。
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已备案的格式条款,供对方当事人索取、下载使用。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方限期修改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经复核后仍要求修改而不办理修改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送达《格式条款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条 提供方不再使用已备案格式条款的,可以申请注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注销备案,送达《格式条款注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撤销备案、注销备案后,提供方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删除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格式条款的署名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的,应当于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署名人。
第二十三条 提供方违反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
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应当备案未备案并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