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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中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发出《格式条款限期修改通知书》,说明要求修改的条款、依据和理由,责令提供方在15日内办理修改备案。

  格式条款在被要求修改前未备案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已备案的,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外已备案的,向本省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提供方申请格式条款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

  (二)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其他类型的格式条款文本;

  (三)制定格式条款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有关主体资格的证明;

  (五)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前款所列书面材料,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外,提供方应当在原件或者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符合管辖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予以受理,出具《格式条款备案受理通知书》。

  提供方的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补齐、更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格式条款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办理备案期间,备案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示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检查或者受理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中,应当依法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发现格式条款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书面通知提供方限期修改。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尚未使用的,要求提供方限期修改,已经使用的,依法调查处理并要求限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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