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0〕209号)
各市、州工商局,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具体承担省局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使用格式条款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说明、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等书面、视听资料或者计算机数据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容或者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符合前款规定的,为格式条款。
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的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加以记载的监督制度。包括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注销备案和撤销备案。
格式条款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依法进行监督的方式,提供方不因格式条款已经备案而减轻、免除或者转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