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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四气”产业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引进技术,培养人才,实现开发利用新突破。要加强对煤层气赋存规律的理论研究和地面开发、井下抽采、废弃矿井和采空区抽采等工艺技术和科研攻关;积极引进消化多分支水平羽状井钻探,二氧化碳注入提高煤层气采收率,低浓度煤层气提纯、液化及乏风煤层气利用等先进技术;加大煤层气精细化工转化、焦炉煤气甲烷提纯、煤制天然气等关键技术科技攻关。注重“四气” 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以及产、学、研基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实现我省“四气”开发利用的新突破。

  (六)加强安全监管和防范措施,实现安全发展

  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四气”产业是易燃、易爆的高危行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思想,建立完善的预警防控机制,制订应急联动防控响应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实施安全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特别对因气源、输配管网或天然气加气站出现事故、故障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四气”供应短缺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等,制订不同应急对策响应和方案。建立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指挥调度中心,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保障体系,提高我省“四气”行业指挥调度、综合协调、防灾、减灾、安全稳定供气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针对因上游气源、长输管线或城市供气管网发生灾害性事故或因天气原因可能会造成的燃气供应短缺的情况,根据其将要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建立黄、橙、红三级预警机制,并分别采用不同应急对策加以应对。

  应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时期的预测预警工作,做好专案,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促进防灾减灾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要加大对燃气企业、用户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增强燃气企业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提高防范水平,防止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

  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不同影响程度的突发事件,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建立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对于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特别重大、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协调,保证处置工作指挥的统一高效。此外,应建立冬季天然气供气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障燃气用户用气安全。

  实施清理整顿,消除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在201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对已建、在建项目的清理整顿,消除安全隐患。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批准立项、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建设程序基本完善的加气站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监、质监、消防、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进行检查并完善有关程序,确认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规范后,尽快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供气许可证》,办理后方可运营。在未取得安全生产和供气许可批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建设并严禁生产和运营。对经评估认定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应立即予以拆除。对未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建设程序不完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规项目,市人民政府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拆除违规工程并依法追究项目法人责任。对确实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监、发展改革、质监、消防、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技术工艺和安全评估,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后,尽快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后即可运营。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批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建设并严禁生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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