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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四气”产业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强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煤层气勘探资源开发利用信息通报制度、项目开工登记制度、年度开工计划报送和年度工程进展报告制度、勘探、开发合同签订及转让通报制度。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的企业,在年初向省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办公室通报年度开工计划,于年底报送年度工程进展报告。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中央及外资企业,凡涉及合同签订及转让的必须及时通报山西省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办公室,保证我省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落到实处。

  坚持先抽后采,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我省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要将煤层气开发与煤炭开采相结合,在煤炭现采区和后备区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加大煤矿瓦斯、风排瓦斯综合利用项目的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井下抽取煤层气(瓦斯气)综合利用的前提下,限制并逐步杜绝井下抽取煤层气(瓦斯气)的无效排放。对煤炭资源开发的远景区和后备区,要积极推行“先抽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的开发方针。对煤炭矿权和煤层气矿权分置的矿区,矿权持有人要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实现煤层气和煤炭两个行业之间的良性互作,互利共赢。

  (五)落实扶持政策,加快利用步伐

  出台配套措施,落实扶持政策。适时出台配套措施,将国家关于“四气”产业开发利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快折旧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设备进口关税减免政策和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各项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四气”管网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四气”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建设,对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省重点工程标准执行。

  尽快制定和实施《山西省天然气利用政策指导意见》。在管网建设、城市天然气利用、加气站建设等方面给予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投融资、环境保护等重点扶持。

  制定利用政策,推进焦炉气综合利用。按照焦炉煤气利用“充分、优化、就近、快速”的原则,尽快制定和实施《山西省焦炉煤气利用政策》及配套措施,确定我省焦炉煤气重点利用领域和顺序。鼓励焦炭生产企业、焦炉煤气利用企业加大对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的投入。特别对焦炉煤气制合成天然气、焦炉气发电、制甲醇、合成氨及深加工制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在减免税费、安排可持续发展基金、财政补贴等方面予以支持,在项目立项核准、征地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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