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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四气”产业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严格项目审批。“四气”建设项目实行省级审批(核准)。《山西省“四气”产业一体化发展规划》和配套专项规划是项目审批(核准)的主要依据,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土地预审文件和选址意见书为“四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凡未列入规划和条件不成熟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市、县政府不得提供土地(含临时用地)、水源、用电和气源等建设和经营条件。

  严格开工管理。新建项目开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所在地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5号)实施项目开工监管。未经审批(核准)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落实责任追究。对未批先建的“四气”项目,省人民政府将问责项目所在地的主要领导人和项目主体法定代表人责任及供气企业的连带责任;对未批先建项目法人企业给予三年限批“四气”项目的处罚,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追究项目法人企业非法经营的责任;对未批先建项目供气企业给予二年限批“四气”项目的处罚;对未批先建项目所在市给予一年限批“四气”项目的处罚;未批先建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咨询和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究供气企业法人的连带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强化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天然气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4〕37号)的有关规定,强化煤层气、天然气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已完成安全、消防、环保、压力容器等专项验收,并经试运行运转良好的,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投入运营。

  (二)拓宽投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资金扶持。对重点“四气”产业项目,省人民政府将采取入股、贴息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专项用于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网敷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煤矿瓦斯提纯、低温分离液化、低浓度瓦斯(乏风煤层气)利用、焦炉煤气制甲烷技术开发及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市、县两级政府也要拿出部分资金支持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对承担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四气”管网建设和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我省重点国有企业,要在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和“四气”项目资本金上给予支持,提升企业的投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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