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四气”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省级用地批准手续,并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第三十四条 已按规定完成安全、消防、环保、特种设备与能源计量等专项验收,并经试运行运转良好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投入运营。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归档管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四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预警防控制度和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处理制度及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排除、处理各种故障和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七条 “四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事故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八条 “四气”企业必须制订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四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定期、定时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四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