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气”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 “四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四气”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四气”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四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以及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一条 “四气”建设项目开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资源保障条件及相关建设条件,并完成审批、核准手续。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出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项目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立批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批。
未取得“四气”年度商品量分配计划指标的,不得开工建设“四气”利用工程,“四气”供气企业不得供气。
第三十二条 规划区内的“四气”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乡规划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