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的“四气”建设项目,跨市、跨省的长输管道项目,已列入《山西省加气站发展规划》的高等级公路加气站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但需附主管部门及市、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地震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级和重点“四气”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长输管道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具有石油天然气行业甲级咨询资质;编制城市输配管网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具有市政公共工程燃气热力甲级资质;编制天然气(煤层气)加气站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具有市政公共工程燃气热力甲级资质,同时具有压力管道GC1级设计资质。
第二十四条 “四气”项目获得核准或审批之后,两年之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核准或审批文件自动失效。“四气”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较大调整变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项目有较大调整变更:
(一)变更项目建设地点。
(二)变更项目建设性质。
(三)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或变更投资主体。
(四)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主要设备选型、工艺设计、管径、布局方案变动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
(五)项目实施主体资本结构变动超过原注册资本30%;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项目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
(六)项目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其他对项目建设发生实质性影响未经核准的事宜。
第六章 开工和竣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四气”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