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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新开工建设的“四气”利用项目(含大型工业用户),需单独申请“四气”年度用气计划的,由“四气”企业根据新建(改扩建)项目对“四气”需求状况,向市、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及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四气”建设项目(需国家核准或审批的除外),均实行省级管理,按照省领导组批准的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将各市和单位上报的“四气”建设项目汇总报省领导组审定,并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审定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条 政府出资的“四气”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其程序为:项目单位首先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经省领导组审定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省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手续。相关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省级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以及安全监管、地震等相关部门意见,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的“四气”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其程序为:项目单位首先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经省领导组审定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项目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同意函按规定分别向省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以及安全监管、地震等相关部门意见,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全许可手续。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以及安全监管、地震等相关部门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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