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四气”项目建设应当以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管理相关规定。
管道供气的“四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供气实施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四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有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相应燃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四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章 气源平衡和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省领导组负责全面统筹我省天然气过境气源和煤层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矿瓦斯提纯气等管道输气气源,并代表省人民政府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联公司等天然气、煤层气上游供气生产企业签订气源供应框架协议。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四气”年度商品量分配计划和应急调峰用气计划的管理主体,负责全省“四气”年度商品量分配计划和应急调峰用气计划的编制、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当年落实供气总量,结合各市、县(开发区)和“四气”直供用户上年度用气量、新建“四气”利用项目进展情况和近年来“四气”需求增长趋势,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提出各市、县(开发区)和直供用户“四气”年度分配和应急调峰用气计划初步意见,报省领导组批准后执行;省属气源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下达“四气”指标。
第十七条 各市、县(开发区)“四气”年度商品量分配计划和应急调峰用气计划指标是本行政区域内“四气”供需的唯一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四气”企业是“四气”年度商品量分配计划的执行主体,负责“四气”计划指标的执行和落实,根据年度计划指标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违反计划转供或超计划供气。各市、县(开发区)在实施“四气”年度商品量分配和应急调峰用气计划过程中,确需调整本地区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四气”企业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