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完善的安全消防制度和专门机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有预警防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消防应急保障措施;有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根据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器具和设备。
(七)有完善的上岗人员培训制度。企业已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八)有科学可行的建设经营方案。
(九)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无任何不良记录。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于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企业,经省领导组批准列入山西省“四气”生产经营企业名录。对于“四气”经营企业的管道供气区域,由省领导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确定。经营管道供气的“四气”企业应当在批准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确需扩大供气区域的,按照前款规定报批。对于管道供气的“四气”经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侵害用户权益或者屡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省领导组可以对其经营的供气区域予以调整,直至取消。
第九条 “四气”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及建成后的运营负责。
“四气”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建、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四气”产业发展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四气”产业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气”产业规划的初审和上报,经省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本地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省、市“四气”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省领导组批准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山西省“四气”产业一体化发展规划》和配套专项规划是审批(核准)“四气”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凡未列入规划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条件不成熟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提供土地(含临时用地)、水、电、气源等建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