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煤层气、天然气、焦炉煤气、煤制天然气(以下简称“四气”)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四气”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四气”项目建设的申报、审批(核准)、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四气”产业发展规划、从业资格管理、气源统筹平衡和年度气量计划管理等。
国家及省对“四气”建设项目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山西省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是省人民政府“四气”产业的综合协调机构,凡涉及“四气”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均由省领导组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省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四气”行业的宏观管理和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全省“四气”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四气”产业政策制定、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年度用气计划平衡管理等。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察和煤层气抽采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外的煤层气输送、储存、使用以及城市门站(含城市门站)以外“四气”资源的长输管道、压缩站、液化厂及加气站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许可。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和燃气工程选址、规划许可、供气许可等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