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按照合法、规范和适用的原则,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行业、品种的交易特点和惯例,概念准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文字简明易懂。
第七条 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进行必要的调研,制订机关应当组织有关当事人代表、专家学者、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等代表参加,当事人涉及消费者的,应当邀请消费者组织代表参加,就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论证,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范、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一般性规定。
第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号,会同相关制订机关共同发布。本省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编号形式为:CH(四川合同)-XXXX(年号)-XX(顺序号)。
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制订合同指导试行文本,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布、试行。合同指导试行文本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号、发布,编号形式为:CH(四川合同)-XXXXXX(制订机关行政区划代码)-XX(年号)XX(顺序号),试行期限为两年。
第九条 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组织修订,重新编号、发布,原合同示范文本废止。
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废止的,由原制订机关审定后废止。
第十条 制订、修订、废止的合同示范文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及下载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互相配合,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