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殊情况,由专项牵头部门提出初步配套方案,报审核工作小组汇总,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后予以配套。

第四章 配套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已由部门出具地方资金配套承诺函和推荐意见的项目,各专项牵头部门应向审核工作小组及时提交地方资金配套承诺函和推荐意见,审核工作小组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对新申请出具地方配套承诺函的项目、课题,由专项牵头部门结合本部门预算情况和成果落地的内容及意向,初拟配套意见,报审核工作小组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定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统一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函。对在项目、课题申报初始阶段要求出具地方配套意见的情况,由专项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配套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项目适时在京落地、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单位要及时向专项牵头部门报送项目、课题申报、立项、批准、执行和验收等重要情况。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与对应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联系,了解专项阶段课题设立、实施计划、实施进展等,定期收集项目、课题立项、批准及进展情况,提交审核工作小组,由审核工作小组汇总上报联席会议。

第五章 资金配套审核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获得立项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到专项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配套资金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情况和审定的支持方式,实行一次核定,分次拨款。

  专项牵头部门根据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中央资金到位情况,提出配套资金拨付建议。

  第十六条 专项牵头部门要加强项目、课题跟踪和检查。发生项目、课题变更、中止、撤消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取消配套资金。发现项目、课题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等行为,应及时终止配套资金拨付,并追索已拨付款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项目、课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