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工作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由北京市推进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
(二)各区县政府要将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加快推进,确保建筑与供热节能改造及计量收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
(三)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抓好办公节能和设备设施节能改造工作,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沟通,加强协作,及时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五)充分发挥首都人力资源优势,以科研单位为支撑,为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供热单位应积极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建立供热能耗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节能降耗;同时,做好供热服务,为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提供保证。
(七)加强行业指导和社会宣传。充分调动供热单位改革积极性,在确保冬季正常稳定供热的同时,做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取得理解与支持。
附件: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任务及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完成时间
| 主责单位
|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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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台鼓励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价格政策,制定居民供热计量价格,完善财政补贴机制。
| 2010年8月底前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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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定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 2010年8月底前
| 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
| 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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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制定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革政策措施。
| 2010年8月底前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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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研究制定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补助政策。
| 2010年8月底前
| 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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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协调制定市、区县行政机关和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事业单位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预算资金政策。
| 2010年8月底前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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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相关标准的监管。
| | 市规划委
| |
7
| 加强新建建筑在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收费要求。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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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定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北京市供热分户计量方式,为形成地方标准、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做准备。
| 2010年8月底前
| 市市政市容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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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节能及计量改造。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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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定新建建筑的供热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计量管理专项合同示范文本。
| 2010年8月底前
| 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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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定居民供热用热合同(供热计量收费)示范文本。
| 2010年8月底前
| 市市政市容委
| 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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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快本市大口径热量表检定平台的建设进度,满足供热计量收费需求。
| | 市质监局
| 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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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对供热计量器具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
| | 市质监局
|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政市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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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将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各区县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 2010年8月底前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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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将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区县建筑节能专项考核体系。
| 2010年8月底前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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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编制北京市供热计量规划。
| 2010年12月底前
| 市市政市容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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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节能及计量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整治相结合,实施综合改造。
| 2010年12月底前
| 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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