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三)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配售,配售价格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回购成本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承诺书
附件2:申请家庭跨区变更证明
附件3:申请承诺书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承 诺 书
(街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承诺人) 已了解我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未缴纳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本人有上述缴费情况的,本人同意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本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家庭跨区变更证明
编号:________
_____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请人: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
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家庭申请成员:_______(身份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
家庭在我区(县)已通过(□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现家庭户籍迁移到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街道(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