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四)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号)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不予备案通知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时,应加盖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二、摇号配售管理

  (一)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应纳入优先配售范围。区(县)公布的房源预登记截止日期,为确定申请家庭成员年龄界定时点。

  (三)申请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并填写《跨区变更证明》(附件2),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将申请家庭材料转至户籍迁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向原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接收回执。家庭备案日期按照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

  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配售住房时,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成员可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