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申报单位的合法性、减排申报数量的合理性进行预审,对通过预审的,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相关数据及超量减排量进行核对及现场验收,出具验收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将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验收结果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对主要污染物减排数量进行核定,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环保厅对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的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下达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超量减排补偿资金的市、县政府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超量减排补偿资金申请文件。
(二)国家或省颁发的减排任务或指标要求文件。
(三)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市县政府当年污染减排核查结果。
(四)其他申报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超量减排补偿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环保部门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申请文件。
(二)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书或指标完成情况核定材料。
(三)实施超量减排的环保措施及企业考核当年的有关环境监测数据。
(四)超量减排补偿项目其他申报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以实际超量减排数量进行计算、补偿,超量减排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企业每超量减排吨二氧化硫补偿1000元,吨化学需氧量补偿2000元;县级政府每超量减排吨二氧化硫补偿1500元,吨化学需氧量补偿3000元;市级政府每超量减排吨二氧化硫补偿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补偿4000元。
主要污染物以国家或省确定的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动态调整。目前暂时只考核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待氨氮、氮氧化物等指标被国家或省确定为考核指标后,补偿额度另行确定。
超量减排单位主要污染物补偿额度根据资金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市、县政府和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环保治理等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