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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年实际排放量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规定的办法进行核算。

  第七条 市、县政府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量按以下公式核算:

  市、县政府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量=市、县范围内考核当年主要污染物实际减排量-市、县政府当年减排任务量(计划量)

  市、县范围内考核当年主要污染物实际减排量是指考核当年市、县政府通过采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等措施,实现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再扣除考核当年污染物排放新增量之后,实际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

  市、县政府当年减排任务量是指上一级政府下达给市、县政府的当年减排任务的具体数量。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由省人民政府从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安排;市、县政府也可从煤炭基金中列出专项资金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政府或企业予以补偿。

  第九条 超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市、县政府和超量完成排污许可的企业均可提出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申请。

  申请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的企业必须具备:

  (一)按照相关要求具有完整的污染减排管理台账。

  (二)年度内无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三)无固定资产投资违法行为。

  申请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的市、县政府要求年度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第十条 超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县级政府由当地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向市环保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环保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超量减排补偿申请,超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市级政府由同级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超量减排补偿申请。

  第十一条 超量完成排污许可的企业由所在地环保、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环保、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市级审查通过后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超量减排补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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