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鼓励各市、县政府和企业加大污染减排力度,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晋政发〔2010〕14号)要求,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县政府在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企业在达到排污许可量基础上,继续采取各种措施,持续实施污染减排,加速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县政府或排污单位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或许可排放量的,实行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补偿对象是市、县政府和企业。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是指市、县政府完成上一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量减排任务,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或政府部门下达的允许排放量后,进一步实施污染物减排超额完成的减排量。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列入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约束性考核指标范围的污染物。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按超额减排的数量进行核算,一般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量按以下公式核算:
企业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量=企业排污许可证许可量(或政府部门下达允许排放量)-当年实际排放量
企业排污许可证许可量是指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