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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上游集水区环境管制

  上游集水区除执行全流域环境管制共同条款外,还禁止下列行为:①新建、扩建以梁子湖入湖河流为纳污水体的化工、医药、脱胶等企业和项目;②毁林开荒;③过度放牧;④无序采矿。

第六章 主要任务

  第二十六条 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梁子湖主要入湖污染物总氮、总磷和COD的有效环境容量分别为1972吨/年、99吨/年和13061吨/年,而2008年入湖量分别为2101吨、196吨和9943吨,即总氮超过环境容量7%、总磷超过98%、COD尚有一定剩余。到2014年,如果不加以严格控制,总氮、总磷和COD的入湖量将分别达到2435吨、227吨和11526吨,总磷超出环境容量1.3倍,总氮超过0.23倍。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总磷为重点,以湖泊保护区为中心,2014年总磷入湖量在2008年的基础上削减30%以上,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土地及人口数量,总量控制分解指标为湖泊保护区在2008年的基础上削减12.2吨,江夏沿湖地区削减27.7吨,鄂州沿湖地区削减22.3吨,大冶集水亚区削减7.82吨,咸安区集水亚区削减14.1吨。流域内各级政府应将排污总量削减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防治水污染

  一是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执行梁子湖流域各功能区的环境管制政策,到2010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关、停、并、转。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流域内经济发展、城乡建设、资源开发以及旅游、航运等各类项目建设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是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梁子湖流域内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已建的污水处理厂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流域内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集镇必须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入管网污水的水质监管。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三是严格控制农村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梁子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科学规划畜禽饲养区域,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方式,确保达标排放,对目前未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抓紧进行治污改造。大力发展农业清洁生产,加强农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采取灌排分离等措施控制农田氮磷流失,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促进农业企业节能减排。在湖泊最高水位线外300米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生产,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是加大湖面机动船舶燃油污染防治力度。控制旅游业和渔业船舶污染。科学规划湖泊周边旅游业,防止超环境容量过度发展。湖泊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安装污水处置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进入湖泊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到2010年,全面完成对湖面运输、作业船舶“油改气”或“油改电”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修复生态系统

  一是划定湖泊保护线。为了防止湖泊水面碎化,确保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根据梁子湖功能区划,在湖泊保护区实施“三线”保护对策。以湖泊水域线最高控制水位为蓝线,此区域是湖泊保护的主体和重点;湖泊和入湖河道以湖泊(河流)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为绿线,此区域是保护湖泊的绿化用地;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0米为灰线,此区域现有土地用途可以不作改变,但禁止新(扩)建污染类建设项目。“三线”勘测划线由省梁子湖管理局分别会同省水利厅、林业局及相关市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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