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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一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统一梁子湖水功能区划标准,做到“同一湖泊、同一水质”,即总磷、总氮、COD浓度达到Ⅱ类水质;主要入湖河港COD达到Ⅲ类水质要求。

  二是入湖与入河污染物总量:入湖总磷在2008年的基础上削减30%,总氮、COD削减15%。

  三是湖泊生态恢复:2010年底前全部拆除大湖围栏围网;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维持在2009年的水平;没有灾害性的生物入侵。

  四是污水及垃圾处理率:流域内城市综合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沿湖10公里以内的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垃圾卫生填埋率均达到50%以上。

  五是管理体制机制:尽快制订梁子湖综合管理办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梁子湖水域行政管理体制和流域协调机制。

第五章 生态功能区划及管制要求

  第十八条 生态功能区划分

  梁子湖流域分为3个生态功能区:一是梁子湖湖泊保护区,面积约233平方公里,分为牛山湖、西梁子湖、东梁子湖三个亚区;二是梁子湖环湖环境保护区,面积约1180平方公里,分江夏环湖和鄂州环湖两个亚区;三是梁子湖上游集水区,面积约670平方公里,分大冶和咸安两个亚区。

  第十九条 湖泊保护区功能

  范围包括梁子湖水体(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和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的区域。湖泊保护区的主要生态功能依次为湖泊保护、城市备用水源保护、调蓄防洪、生态养殖。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水质超标、沼泽化,围栏围网养殖、旅游和房地产开发等带来的污染。

  第二十条 环湖环境保护区功能

  梁子湖环湖环境保护区以梁子湖为中心,沿湖岸向四周延伸10公里左右,以周边主干公路(铁路)为界而划定的区域。包含江夏区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流芳街、乌龙泉街道、藏龙岛办事处、五里界街道、湖泗镇、山坡乡、舒安乡;鄂州市东沟镇、沼山镇、梁子镇、太和镇(梁子湖区)、涂家垴镇。环湖环境保护区的主要生态功能是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入湖河港保护。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房地产开发及工业小区增加等导致的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上游集水区功能

  梁子湖上游集水区包含咸宁市咸安区大幕、高桥、双溪、横沟、贺胜等五个乡镇。集水区的生态功能为生态农业、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工业污染物难以处理、农村面源污染比较严重、水土流失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全流域环境管制

  梁子湖全流域禁止下列行为:①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医药、电镀、各类化工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②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④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⑤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⑥违法开山采石,选矿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⑦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湖泊保护区环境管制

  湖泊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除执行全流域环境管制共同条款外,还禁止下列行为:①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②网围、围栏、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③污染型的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④新建临水住宅或房地产开发;⑤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⑥在湖畔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⑦建设跨水域桥梁或在水域线内建围堤、围堰;⑧其他可能污染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环湖保护区环境管制

  环湖环境保护区除执行全流域环境管制共同条款外,还禁止下列行为:①新建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②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等企业和项目;③增设排污口;④规模化大型住宅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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