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积极做好生猪的产销衔接和猪肉储备。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要建立产销合作机制,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积极鼓励肉制品加工企业与养殖场(户)、生猪合作社(协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屠宰加工企业与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建立猪肉储备体系,充分发挥猪肉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大力发展猪肉冷链物流服务业。
五、完善扶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16切实落实好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继续落实畜牧用地用电政策,进一步简化畜牧业用地审批手续,保证畜牧业发展用地需要。合理安排生猪生产用地,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成长型、扩张型龙头企业新上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精深加工项目以及生猪拍卖市场、饲料原料交易市场所需用地,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规划,都应优先安排解决。生猪拍卖(交易)市场、饲料原料交易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政策对待。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积极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良种繁育体系、生猪调出大县、生猪良种补贴等中央出台的生猪产业扶持政策,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应有的使用效益。
17不断增加生猪产业的投入。“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继续增加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化规模场父母代种源工程、规模场清洁工程、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农户家庭式标准化规模养殖以及市场信息监测预警系统等项目建设,确保我省生猪产业化经营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要结合“十二五”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持续增加投入计划,推进生猪产业化经营。
18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地要通过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贷款担保机制,为生猪专业合作社和生猪加工企业、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加大金融机构对生猪养殖和加工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模式,完善信贷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生猪企业和场户的资金需求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授信管理,积极采取专业合作社担保、联户担保、活猪或畜舍抵押等方式,全面提升对生猪养殖加工的金融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好生猪产业化经营中资金短缺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