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后续治疗。对出院的贫困病人,由市精神病医院统一采购维护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各级残联对其免费进行发放。村(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
(三)对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的救治管理。
1. 对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城管执法部门应将其送市精神病医院进行精神医学鉴定,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
2. 经鉴定确认无肇事肇祸倾向且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给予救助。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可视患者情况商公安、精神病医院协助送返原籍。
3. 经鉴定为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给予强制留院治疗。流浪精神病人留院治疗后,公安部门负责查找病人监护人,一旦查清立即告知病人监护人和市精神病医院。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病医院继续给予治疗。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可查清其身份、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办理出院手续后领回。
对因其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和无法查清原籍、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重性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落实安置。对出院的贫困病人,由市精神病医院统一采购维护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各级残联对其免费进行发放。村(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确保其按时用药。
六、经费保障
(一)市政府设立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和财政专户,由卫生部门管理,财政部门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二)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一个疗程救治费用约 6000 元(每人每月 2000 元,救治 3 个月左右) 。市、县(市、区)按 4: 6 的比例承担,即市里承担 2400 元(从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承担 3600 元。
(三)有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按最高额度报销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后,不足部分从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中补齐 6000 元。
(四)对无法查清原籍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救治应急处置、住院治疗期间相关费用从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精神医学鉴定费用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专项经费中报销。
(六)对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所需经费从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