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具体措施

  (一)精神病人的清理登记。

  清理登记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卫生院、村(居)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精神病人进行摸排。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要特别注明。

  (二)对在家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管理。

  1. 对象认定。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认定采取专业鉴定和社会认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对是否精神病人,由具有资质的专门医疗机构鉴定;对是否易肇事肇祸,由各乡镇(街道)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卫生院、村(居)委会、病人家属共同认定。

  2. 信息采集。对摸排出来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信息,及时输入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严格核实精神病人登记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 人员送治。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的非流浪病人,由其监护人填写《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或社区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街道)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办审核同意后,报各县(市、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根据核定意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送到咸宁市精神病医院救治。

  4. 患者治疗。市精神病医院组织专家对各地送来的病人进行鉴定,符合救治条件的,做好病人登记、建档工作,收进医院进行救治,救治疗程一般为三个月。

  5. 医院管理。市精神病医院应加强医生责任心及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病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巡回护理要做到经常化;对威胁患者安全的物品要加强管理,严防患者窃取自伤或伤人;将患者活动范围控制在视野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降低或消除攻击行为的发生。

  6. 痊愈出院。救治疗程结束后,医院组织专家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规定标准,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康复情况进行鉴定,对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良好状态、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的病情稳定患者作出诊断,同意其出院。对病情不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继续住院治疗,直至痊愈。

  7. 病愈接回。根据市精神病医院鉴定,对病情稳定或痊愈的,由监护人或送治单位负责将其接回;对无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落实安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