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咸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有效遏制和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加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管理工作网络,形成良好的救治管理工作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咸宁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工作领导小组(咸政办发〔 2010 〕 25 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政府救治的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咸政办发〔 2010 〕 25 号文件精神,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三、救治对象
(一)有本市户籍或外地流入本市无亲属、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发生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予以救治监护。
1. 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 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4. 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遇有重要活动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救治对象范围可酌情扩大。
四、救治医院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治由咸宁市精神病医院(咸宁学院附属二医院)负责,救治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亦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具有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医院开展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