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善灾区金融服务,确保金融平稳运行
(九)改善结算服务,确保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资金及时汇划到位。 要加强对支付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畅通抗洪救灾资金清算渠道,提高抗洪救灾资金清算效率。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切实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资金汇划服务。要强化国库服务功能,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涉及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的财政资金拨付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拨付、第一时间清算,确保救灾款、应急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十)加强现金管理,保证现金供应。 各级人民银行要合理摆布发行基金,切实做好受灾地区现金调拨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现金头寸、券别结构的计划分配,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现金需求得到满足。要认真做好损毁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对因近期恶劣天气而受损人民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兑换。要进一步做好反假币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抗洪救灾恢复生产期间金融机构开展现金管理工作情况,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加强应急管理,确保抗洪救灾恢复生产期间金融系统正常运转 。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辖区金融系统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金融突发事件,保证金融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要对通讯设施、库房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抓紧做好受灾停业网点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停业网点的正常营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四、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的金融支持环境
(十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切实发挥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和货币信贷政策、监管政策协调机制,及时交流了解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协同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推动建立灾后重建贷款担保机制,加大财政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房重建资金需求的扶持力度,调动各金融机构参与灾后重建的积极性。
(十三)建立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绩效监测考评指标体系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从当地经济总量、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项目和企业开工率、贷款满足程度等多方面进行考虑,联手建立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绩效的监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跟踪监测、定期考评。各金融机构要从支持项目建设进度、企业产值、吸纳就业、促进增收等方面反映和报告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工作绩效。对各金融机构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的工作情况,人民银行将作为货币政策导向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评价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