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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灾后农业恢复生产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当前我市农村地区受灾严重的实际,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支持农村地区开展生产补救工作。要进一步做好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和大额农户贷款发放工作,优先满足灾后农业补种、改种、抢种、养殖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支持农民抓住农时,搞好生产自救,促进农业增产增收。要及时满足农村地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机构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确保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抗灾物资供应充足。

  (五)改善信贷服务,着力支持企业、居民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对信用良好的受灾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满足其修理厂房和设备等资金需求和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发放救灾封闭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解决商业、物流企业的流动资金困难,保证受灾地区物资供应充足;要积极落实扶弱信贷政策,大力发放消费贷款,支持受灾群众重建住房,购置家电,恢复正常生活;发放农民工创业贷款,积极支持灾区农民工外出务工创收,弥补农业受灾损失;发放助学贷款,确保受灾地区大学生不因家庭受灾困难而辍学。

  (六)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恢复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和协调配合,在有效落实还款来源的条件下,切实做好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流域的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项目建设、水毁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被毁道路、电网、通信、饮水等基础设施重建的信贷支持工作。要结合实际调整本行(社)的项目贷款结构,及时掌握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和安排情况,配合财政资金投入,做好对抗灾救灾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增强农业和农村地区抗灾减灾能力。

  (七)推动金融创新,不断开发适合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需求的金融产品。 在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工作中,各金融机构要针对涉农企业、种养殖大户可供抵押资产少、资金需求时间紧、周转次数多等特点,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长期信贷合作情况、企业信用状况、发展前景分析等,灵活多样的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要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水域经营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为抵押物的担保创新模式,积极推进与各类涉农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满足各经济主体当前防汛救灾恢复生产的多种资金需要。

  (八)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机结合。 人民银行要督促各金融机构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结构、进度和节奏,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和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对信贷资金不足的涉农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及时通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予以支持。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增加 1 亿元的支农再贷款,其中 6000 万元用于农村信用社, 4000 万元用于村镇银行;增加再贴现限额 1 亿元,切实解决受灾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市财政安排 2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对市直受灾工业、旅游业发放的贷款进行贴息。各金融机构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对市直受灾工业、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放财政贴息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改善信贷管理,妥善处理受灾贷款的归还问题,对因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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