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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计划,推进基层人才开发培养机制建设

  鼓励毕业生参加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开发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毕业生;各地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在年内推出一批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向一村一社区多名大学生的目标发展。

  建立完善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招录、培养和待遇确定机制。今年上半年选聘200名优秀毕业生、下半年计划继续选聘500名大学生到村(社区)工作。按照省、市规定,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要重点解决好户口、人事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保证毕业生在基层安心工作。

  加大从基层村、社区工作的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力度。今后乡镇、街道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定向招录经组织人事部门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合格的毕业生;县级以上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的职位招录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合格的毕业生;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从村、社区任职合格的毕业生中选聘。

  四、实施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计划,推进创业基地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大学科技园、乡镇(街道)、社区等资源,采取切实措施,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吸纳毕业生创业项目。

  实行对毕业生创业的奖励性补贴政策。各级财政每年要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苏州籍毕业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建设资金、场地租赁费用、小额贷款贴息等。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增加专项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对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毕业生,可申请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至10万元。对毕业2年以内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有创业意愿的本市户籍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全程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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