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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8.发展提升城市地位的总部经济。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努力争取大型跨国公司将区域性总部及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销售(采购)中心落户城区。鼓励外省市上市公司和都市圈内大型企业将总部迁入城区。积极培育本地的上市公司总部在城区发展。支持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或公司总部在城区设立投资性公司和投资股份公司。吸引有影响的民营企业总部移师城区,形成企业总部在中心城区的集群布局,加速信息、销售和核心竞争力的集聚,为城区经济增添活力。

  9.发展集约高效的都市楼宇经济。鼓励城区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以楼宇为载体的经济业态,不断增强城区经济发展的现代气息和科技含量,使城区经济发展与城市现代化加速推进的形势相适应,加速城区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加速产业发展由低层次向高档次的跨越,加速推进新型都市工业化进程。积极引导各城区、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或改建商务楼宇、科技创业中心和都市工业园,形成企业得发展、业主得租金、员工得就业、政府得税收、环境得改善的多赢局面。强化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信息密集、资金密集、效益密集的都市产业。各区要结合城市改造,建设一批中高档、产业特色明显的综合性楼宇,改造、整合、盘活现有存量楼宇资源,为城区楼宇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载体。

  10.积极推动社区服务产业化发展。在保障公益性社区服务的同时,积极推动经营性社区服务上规模增效益。着重培育社区商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废旧物资回收服务市场,形成规范竞争的经营秩序。市各有关部门要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有效扩大社区服务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份额,为扩大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三、完善城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城区经济发展活力

  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区的自身积极性,把“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11.规范财税秩序,合理调配市区(含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因企业迁移而发生的税收权益。以搬迁企业前3年平均税收收入为基础,双方商定划转基数,在企业搬迁次年的3年内,由迁入方将基数划转给迁出方;迁入企业当年税收收入折算财力低于商定基数的,则按实际金额划转。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税收收入划转,具体按《苏州市区企业搬迁税收问题暂行规定》(苏府办〔2009〕77号)办理。市财政将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迁建小学建筑补贴标准作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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