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9〕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贸易局制定的《苏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财政部、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进一步落实扩大农村消费、改善民生、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确定政策、地方组织实施、企业定点销售、农民自愿购买、财政直补农户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运用政策扶持等手段,扩大家电产品在我市农村地区的销售,提高农户主要家电产品拥有率,改善提升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为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家电下乡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为期4年。
(二)家电下乡产品: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电脑、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十大类产品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其中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等四类产品单价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其余六大类产品价格暂未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招标结果为准。今后,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