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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我市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其根本意义在于:一是对政府亲商富民的形象塑造有重大意义,对苏州经济转型升级、积蓄发展后劲、增强综合竞争力、增强招商引资引智吸引力有重大作用;二是可以大大减少行政相对人由于不熟悉政府法律法规政策而造成的违法违规等失当行为,从而减少行政处罚,减少行政争议,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可以扩大政府与民间沟通互动渠道,使政府的政策、决策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加切合实际需要,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四是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借助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协助政府开展行业指导、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自律功能和企业自律意识,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围绕我市率先科学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规定或国家相关政策。

  2.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时,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辖区特色、职能特点和执法环境的需要,科学构建行政指导项目体系。同时,行政机关要考虑到被指导对象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经济与社会效益,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3.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如果采用柔性行政行为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为显示权力而实施权力性行政行为。同时,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存在,行政机关不能为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4.正当性原则。行政机关通过说理过程向行政相对人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期望行政相对人尽可能接受行政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主动配合。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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