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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的意见

  (四)创新担保方式。可选择多家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试点企业贷款提供“联合担保”。降低担保保证金比例和担保费,试点企业保证金不超过贷款额的5%,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额的1%。

  (五)拓展业务模式。对试点企业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科技支行可为其发放与财政扶持资金同等金额的专项贷款;对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的试点企业,科技支行可优先支持。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一)提供风险补偿。科技支行对试点企业的信贷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两级财政按照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风险补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0.5%。根据《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9〕48号)有关规定已获得风险补偿的,不再享受上述风险补偿。

  (二)提供贷款贴息。市、区两级财政为科技支行授信的试点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试点企业当年在科技支行新增贷款余额的1%,由市、区两级财政平均分担。

  (三)提供担保贷款风险补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为试点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市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风险补贴。

  (四)提供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对获得科技支行贷款的试点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五)提供临时还贷资金支持。科技支行授信的试点企业纳入“市临时还贷扶持资金”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是我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自主创新支撑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威海人行、威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科技支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建资产评估专家组,对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等资产评估提出意见,为科技支行信贷评估提供咨询。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调配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符合担保业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且为试点企业在科技支行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给予风险补贴。市工商局负责对试点企业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事项及时进行登记。威海人行负责加强对科技支行的窗口指导,引导科技支行加大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投放。威海银监分局负责科技支行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风险监管。各试点区要不断优化服务环境,千方百计为科技支行提供支持,及时落实财政扶持补助资金。试点银行、试点企业要不断深化合作,加快自身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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