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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的意见
(威政发〔2010〕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丰富银企合作内涵,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现就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银行、企业的确定

  (一)试点范围。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原则,先期在环翠区、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逐步扩大到全市。

  (二)试点银行。经营状况良好,各项监管指标达到相关要求,具备相应设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可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首家试点银行确定为威海市商业银行。

  (三)试点企业。由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从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认定且近年拟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择优筛选所需银行贷款不超过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经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强化融资机制创新

  (一)丰富抵质押方式。科技支行应认真研究试点企业融资特点,有针对性地扩大抵质押范围,丰富抵质押方式。重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以及动产抵押试点,对试点企业至少给予20%的知识产权和股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放大到100%。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其他标的物的抵质押贷款以及无抵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模式,为试点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

  (二)扩大贷款审批授权。试点银行应适当增加科技支行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额度,压缩审批流程,增强科技支行开展业务的自主性,当贷款规模紧张时,优先保证科技支行贷款规模占用。科技支行对试点企业的贷款额度权限不低于100万元,贷款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试点企业贷款额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贷款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除此之外,科技支行不再对试点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财务管理费或业务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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