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2010年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逐步解决和改善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6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48号)以及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年)的通知》(南府办〔2009〕26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0年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
全市农村危房共约5.5475万户。2010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的二期工程,将全市六县六城区辖区范围列为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总的目标是完成1.05万户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遵循“按危房比例分配,与城乡风貌改造和村寨防火改造结合优先,边境优先,自愿申报优先”等原则,将1.05万户的任务分解到全市六县六城区,具体为:兴宁区376户,青秀区391户,江南区446户,西乡塘区155户,良庆区562户,邕宁区800户,隆安县1080户,武鸣县800户,横县850户,宾阳县890户,上林县1900户,马山县2250户。(详见附件1)
二、改造的基本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应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公平、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当集中、节约用地;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改造内容及要求
(一)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一是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危房户超过10户以上的自然村屯,应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二)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
(三)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如确有特殊原因今后需要增加房屋面积的,可在完成当年危房改造并且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做好预留。
(四)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危房改造要求。一是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城区审批。县、城区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四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五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六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有关县、城区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七是做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策宣传、技术讲解等工作,引导农民正确使用节能、环保、利废的新型墙材。九是改造后的农房,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群众的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四、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工作准备阶段(2010年7月下旬,已布置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工作。2010年8月上旬,已布置开展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1.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已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城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县、城区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村屯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由市危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有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和有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任务的,由相关县、城区政府分别报送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2.召开专门会议,各县、城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
(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2010年9月上旬-11月下旬)
争取在2010年9月上旬逐步开工,各县、城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可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先行从积极性较高并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户中,结合自治区下发的《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图集》选择建设一批示范工程,组织其他乡镇、村屯的人员和危房改造户进行参观、学习,全面铺开项目建设,并做好相关村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有关建设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危改农户的一户一档的纸质档案建档和电子档案录入等有关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对于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农户,县、城区墙改部门要在主体工程完工、抹灰施工前组织对墙体材料进行核验。
(三)竣工验收阶段(2010年9月下旬-12月下旬)
1.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城区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要在2010年11月下旬完成县、城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
2.市危改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市一级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请进行自治区一级验收,2010年12月初完成市一级考核验收工作。
(四)考核总结阶段(2010年12月上旬-12月下旬)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全面完成后,由市危改办组织总结验收,其中涉及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的,由市墙改办牵头组织验收复核,2010年12月中旬完成并上报自治区危改办。
五、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二期工程2010年8月-2010年12月,实施改造1.05万户,需要投资约3.15亿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
2.自治区补助资金:
(1)自治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
(2)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20000户农村危改户,按平均每户1500元予以补助。
(3)建设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马山县,减少县配套资金100万元,从自治区补助资金中解决。
(4)自治区直管县上林县按照县财政配套2000元/户的标准的一半,即1000元/户的标准配套,剩下应由县财政配套1000元/户和市财政配套的3000元/户的资金,从自治区补助资金中解决。
(5)安排一定工作经费(自治区将根据全区实际情况安排)。
3.市和县、城区配套资金
市、县按照平均每户5000元/户的标准进行配套,市和县、城区配套比例为6:4,即市财政配套3000元/户,县、城区财政配套2000元/户。此外,市财政和县、城区财政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补助标准的确定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城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宜平均分配),并进行公示,经市危改办审批,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县区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风貌改造的农村危房户。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区危改办。
4.审批:县区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和县、城区财政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并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通过农补网拨付资金。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其中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农户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前申请对墙体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墙改补助资金),项目经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六、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城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件2);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
(6)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区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城区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城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城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县区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3)市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危改办初审,市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区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县、城区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城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市危改办同时需将市和县、城区两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方案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七、工作措施
(一)在成立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
1.市城乡建委: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指导、组织核查农村危房(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危房)改造规模、数量;审定各县、城区制定的农村危房(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指导、督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县、城区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指导各县、城区建设部门开展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培训工作。
2.市监察局: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负责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接并上报有关材料,协调各县、区发改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办理。
4.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5.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6. 市残联: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的筹措,研究提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统筹、审核、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
9.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屯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于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
10.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鉴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办理。
11.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水利、人饮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道路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13.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14.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危房改造项目配套建设沼气池的资金补助。
15.市金融办:协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16.市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实施集中建设的未通路的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17.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民委、市地税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和支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各县、城区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成立或完善工作领导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人员,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各县、城区建设局要安排人员,做好危房改造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加大宣传动员力度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中央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危改户群众树立“自己的事自己办”的意识,把“要我改造危房”转化为“我要改造危房”的自觉行动,积极配合危房改造工作。
各县、城区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农村特困户住房困难状况和自建能力,充分调动地方基层单位各方面人力、物力,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工作。
(四)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支持
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整合部门资源优势,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支持。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简化危房改造相关手续的审批和办理,开通绿色通道,其他相关部门要对开展危房改造的村屯在道路、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如:林业部门根据困难群众的需求配套安排沼气池修建给予资金补助;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减免有关报建费用,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交通运输部门加快通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等。
(五)完善工作制度
各县、城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完善工作例会制度、台帐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汇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资金划拨管理制度、建设督查制度、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积极协调和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危房改造资金到位
一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危房改造前期调查工作,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改造资金;另一方面,市财政和县、城区财政要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筹措好配套资金,并将危房改造资金落实到户;此外,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确保危房改造资金落实到位。
(七)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资金使用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并按自治区的要求和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建立和完善村镇规划建设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管。
要根据《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技术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切实加强乡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管和服务。要充分认识农村危房改造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现有管理机构的作用,整合管理资源,把建设管理和服务延伸至乡村,加大管理和服务力度。
(九)完善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各县、城区要按照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完善农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在此基础上,各县区危改办要抓好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网上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好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工作,确保农户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在实际工作中,通报各地危房改造进度等情况,将主要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基础。
(十)要引导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防灾减灾能力。
在抗震设防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时,要指导危改户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改造后的农房要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各县、城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派出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和标准,加强对项目施工的指导服务,派出农村建房质量监督员,进村入户对建房质量进行统一监控。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危改办要每月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县、城区危改办每半月开展一次督查工作,对危房改造资金落实、具体工作推进、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市危改办要及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二)、对主要建筑材料实行政府采购
各县、城区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主要建筑材料政府采购工作。对农村危房改造中所需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具备政府集中采购要求和条件的,以县或者乡镇为单位,统一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建材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