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由市财政局、物价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完成。1、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据,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不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要求,按上限标准收取企业费用的,要坚决予以降低。2、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3、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重点对涉企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开展专项检查,对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此项工作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的总体部署,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二)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行为。由市监察局、纠风办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完成。1、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等行为;2、纠正和查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等;3、纠正和查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等;4、纠正和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5、纠正和查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国有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6、纠正和查处机关、事业单位以为企业进行工作协调、服务为名收取各种名义的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