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杭州市卫生强乡镇(街道)申报的通知
(杭卫办〔2010〕9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创建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活动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创建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杭州市卫生强乡镇(街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卫办农发[2010]3号)要求,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创建单位开展自评工作,严格按照文件前置条件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按要求申报。请创建单位认真填写评审申请书和评审标准记录表,于9月20日前上报杭州市卫生局基妇处。市卫生局将于9月下旬对创建单位进行复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根据杭政办函[2006]103号和杭卫办[2009]18号文件要求,我局将对创建2010年度卫生强乡镇(街道)进行评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计划申报的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对符合创建条件的乡镇(街道)进行创强申报。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填写申报表,经当地区、县(市)政府盖章后于9月20日前上报杭州市卫生局基妇处。2010年度卫生强乡镇(街道)的评估时间初定于10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