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和原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即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三)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的审核和管理职能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将市工业行业协会、轻工行业协会、建材行业协会、纺织行业协会划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五)增加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项目;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协调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的职责,促进工业变大变强,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七)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工业经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相关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