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推进科技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五)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科技发展的地方性规章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三)组织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制订和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
(四)负责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