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所涉及社会事务诸方面的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
(四)协调和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散居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助组织、统战及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五)调查、分析我市散居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拟订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经济的办法和措施;负责组织、承办我市支援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