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和县区专项清查工作的督导。县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县区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清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专项清查工作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分片、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统一领导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二是建立分片工作机制。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审计局牵头负责对全市专项清查工作的指导、督促、重点检查等。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分五组各包一个县(区),负责对所包县区的指导、督促和重点检查等工作。三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清查工作中遇到与其他部门、单位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需要解决的,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重点检查阶段,各成员单位除做好所包县区的重点检查外,还应根据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派人参与对其他县区或部门、单位的督导检查。四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本单位以及所包县区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县级领导小组应参照市领导小组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扎实开展工作。开展专项清查的措施要具体,工作要细致,精力要集中,人力要加强,切忌流于形式,避免花架子、走过场和敷衍了事。要严格按规定要求扎实做好各项统计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分析等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查找问题不足,深入挖掘问题根源,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要抽调精干人员,组织专业队伍,全力抓好重点检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办力度,既要认真组织整改,又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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