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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咸宁市律师顾问团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区法律援助事务。

  (六)法制科(国家司法考试和鉴定管理科)。

  负责本系统法制、调研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和有关要求,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进行相关管理;拟订全市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计划行政财务装备科。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用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八)劳教管理科。

  指导劳动教养和司法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指导对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指导劳教、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工作。

  (九)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工作。

  政治(警务)部(含干部科、组织宣传科、警务科)。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相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国家政法专项行政编制为 62 名(含市公证处国家政法专项行政编制 4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纪委书记 1 名,政治(警务)部主任 1 名,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5 名(含政治 < 警务 > 部副主任、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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