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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市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 9 个内设机构和政治(警务)部:

  (一)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电、档案、保密、信访、外事接待等工作;协调指挥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局域网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安全运行。

  (二)法制宣传科。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普法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法律服务管理科(市公职律师办公室)。

  负责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核报批律师执业机构、公证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负责全市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资格证)的发放、年度考核、行政处罚及其执照(资格证)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检查、监督公证业务活动,协调各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基层工作科。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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