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六)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职责划给市委政法委。
(七)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