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
(6)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不存在,致使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已经失效;
(7)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
3.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4.制定依据被废止或代替的规范性文件。
5.已被新文件代替,但尚未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内容合法,程序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继续有效。
三、清理主体及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
(一)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的基础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
(三)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自9月份开始,至10月上旬结束,分为3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9月上旬)。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起草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特别是对涉及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清理标准认真审查,提出应予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的建议,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起,于9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2.集中审查阶段(9月中旬、下旬)。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分别提出应予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的处理建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确认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未列入公布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总结阶段(10月上旬)。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总结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按要求上报省政府。
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要于10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